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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7 信息发布人:admin 本信息已被浏览

吉建办〔2019〕8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建委,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企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工作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结合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需求进一步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制定以下措施,请各地区、各单位结合工作贯彻落实。

一、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省级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所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业绩可以用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申报,按业绩实际符合的资质等级进行核准,不必从初始级开始逐级晋升。

二、建立重点扶持企业名录,加大省级重点扶持企业资质扶持力度。一是省外产值占总产值比例达到20%以上的总承包企业,可通过从其他建筑业企业,引进具有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代表工程业绩的注册建造师,直接申请核定相关类别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引进的注册建造师2年内不得转注)。二是为重点扶持企业资质审查、人员注册设立绿色通道,名录内诚信守法经营、三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资质延续免予审核,人员注册当日办结。

三、调整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标准。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建办市〔2018〕61号),自2019年7月23日起,审查工程监理专业乙级资质申请时(含升级、延续、变更),对注册类人员指标按原资质标准要求人数的60%核定。

四、简化部分资质标准中人员要求。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的工程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再考核未实行执业制度的公用设备、电气、化工专业注册人员。申请室内环境检测类、建筑节能检测类专项资质,不需要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

五、企业在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不需提供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的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在新申请最低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不考核资质标准中的现场管理人员。

六、取消证书、证件遗失补办过程中在公共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要求,由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其中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认定证书遗失补办。

七、简化企业信息备案审核。一是建筑企业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初始登记时,企业基本信息录入、提交后即可自动入库,取消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企业初始登记信息备案审核。二是施工企业新申请资质或办理资质升级、增项、变更、延续的,审批流程结束后的新资质信息自动更新至公共服务平台,审批机关不再打印纸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不再要求企业将新的资质证书扫描上传,取消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动信息备案审核。

八、简化注册类人员、职称类人员的人员信息备案审核、变更审核,企业在客户端人员信息维护功能中填报、提交人员信息后,系统自动入库,取消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人员信息备案审核。

九、二级注册建造师、安全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等实行电子证书。其中二级注册建造师取消质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任何单位或个人登录平台链接地址:http://cx.jlsjsxxw.com/)进入从业人员管理”,点击证书查询,输入查询条件,即可查询二级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信息,支持打印功能。在企业申请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以及二级注册建造师办理变更和延续注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不再要求上传二级注册建造师的证书扫描件,审核人员直接查看电子证书

任何单位或个人登陆平台进入“教育培训”(链接地址:http://cx.jlsjsxxw.com/),点击证书查询,输入查询条件,即可查询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等电子证书信息支持打印功能。在招投标、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电子证书及信息合法有效,不得再要求提供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十、简化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取消上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要求,不再核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基本信息及资质信息以平台数据信息为准。取消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电子证书,支持打印功能。

十一、施工单位新注册的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可以按照执业范围要求担任大、中型项目技术负责人,该相应业绩在后续投标时,可以视为本人具有项目经理业绩。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备案(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均可)时在“项目管理机构”中填写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息,社会公众可在省平台项目库的招投标信息中的项目管理机构信息中查询验证。

十二、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施工合同中不得约定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款支付责任的建设单位,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在平台公开发布。

十三、为完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季度在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全省各地人、材、机的综合价格信息,指导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

十四、推行银行保函、担保机构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各类保证金均可以银行保函、担保机构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缴纳。积极发展电子保函,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拒收。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施工单位应当同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十五、严格落实《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打破地区市场准入壁垒各地区和单位严禁要求本省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为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手段。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