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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30 信息发布人:admin 本信息已被浏览

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的通知
吉建管〔2015〕2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和《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5〕256号)等要求,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全面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树立施工企业新形象,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加快建筑支柱产业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从2015年6月开始,对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检查项目。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形象进度应处于主体施工阶段(房建工程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市政工程应进入实质性施工阶段);住宅工程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建筑工程重点检查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
  (二)检查数量。长春市检查10项工程,其中市本级检查6项工程;其他市(州)检查8项工程,其中市本级(含延吉市)检查4项工程;长白山管委会检查2项工程;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检查3项工程。每个市(州)随机抽查2个县(市),每个县(市)检查2项工程。
  检查项目中,住宅工程不少于70%,公共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结合实际安排;检查项目应覆盖外省入吉企业和二、三级企业承建的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检查
  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建市施函〔2014〕163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实施方案》(吉建管〔2014〕31号)、《2015年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计划》(吉建办〔2015〕15号)、《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4〕32号)等文件要求进行检查。 
  1. 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行为工作。
  (1)对建设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履行法定发包程序,是否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是否肢解发包,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厂商,工程款、劳务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单位等。 (2)对施工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是否以联营、合作、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转包、挂靠;是否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及技术、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是否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主要管理人员工资是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支付,是否按照工程投标和合同约定到岗,是否随意变更,是否履行管理责任;是否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工程款、劳务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给分包单位;主要设备和材料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购买和采购等。 
      
  2.质量管理方面。检查各地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检查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情况;工程项目实体质量情况等。检查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检查过程中对每个受检项目的实体质量和使用钢筋进行检测。随机抽取已备案的工程项目,检查竣工项目永久性标牌制度和项目信息档案制度落实情况。
  3.安全管理方面。检查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和《吉林省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落实情况;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质量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及审批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等。
  4.勘察、结构设计方面。
  (1)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勘察设计企业执行勘察设计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质量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质量、主体结构安全等标准规定的执行情况。检查涉及专业包括勘察、结构等。
  (2)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外省设计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试行办法》落实情况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以及对上述勘察设计环节应当遵守的标准规范是否真正履行审查责任情况。重点检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勘察文件的前置审查,施工图审查意见是否得到认真整改(设计修改)后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等内容。
  (二)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检查
  依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5〕17号)的相关要求实施检查和评分。
  1.工程项目管理情况(15分)。主要检查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制度、工程款支付、建筑扬尘治理等内容。由厅建管处负责。
  2.文明施工管理情况(35分)。主要检查场容场貌、料具管理、生活环境及设施、消防安全等内容。由厅建管处负责。
  3.安全生产管理情况(25分)。主要检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实施情况等内容,施工安全管理检查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由厅安全处负责。
  4.工程质量管理情况(25分)。主要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资料等内容,工程质量检查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监理机构主要考核监理机构、人员设置及内业资料。由省质监站负责。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5月25日—5月31日)。由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自查。由施工企业对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
  (二)第二阶段:(6月1日—6月15日)。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
  (三)第三阶段:(6月16日—6月27日)。省厅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和督查。
  (四)第四阶段:(6月28日—6月30日)。总结检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向全省通报。
  四、检查方法步骤
  (一)听取当地主管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各地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情况、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情况、相关政策制定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采取的主要措施等。请各地提供当地检查情况报告(要形成正式文件,加盖部门公章)、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等。
  (二)检查项目确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本次检查采取“扫马路”方式和从工程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中随机抽选方式确定受检工程,各地不得指定受检工程。
  (三)施工现场检查。本次检查采取内业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反馈检查情况。检查组在施工现场通报检查情况;检查结束后,召开当地主管部门和受检企业参加的反馈会,通报有关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对于发现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下发《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建议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及《建设工程存在问题整改通知单》。 
  五、分组情况
      本次检查共分5个检查组。每组由厅建管处、安全处、设计处、质监站安排人员参加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省内建管、设计、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各检查组由8-10人组成。具体检查组人员安排另行通知。
      六、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这次检查既是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情况的检查,也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守法经营和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检查,同时为迎接国家专项检查做好充分准备。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二)积极做好迎检相关工作。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形成文字汇报材料,准备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提供必要的检查设备(如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并提供检查记录表及配合人员。特别是所有在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要求全部汇总上报,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漏报项目,如出现上述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在检查中如发现存在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当地主管部门、企业在自查阶段未检查或检查问题未及时处理的项目,以及在项目清单中隐瞒不报的项目,依法从重进行处罚。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6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上报省厅。
  (四)严格检查纪律要求。在检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附件:在建工程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