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分包行为管理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1-05-11 | 信息发布人:admin | 本信息已被浏览次 |
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分包行为管理实行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制度的通知
吉建管〔2007〕30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今年是我省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的关键之年。为促进全省建筑劳务企业的发展,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加快全省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的意见》、《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取费、劳务企业计税及缴税等方面,执行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为确保我省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实行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制度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层级督查制度,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全省所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特、一级企业施工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主要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砌筑、脚手架等)的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从2008年起,全省所有房屋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的工程项目均要进行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全面实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
三、实行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制度。依据《关于加快全省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及用工计划进行审核后发放《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书》。对不按规定备案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组织分项工程施工,不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认真执行《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督促和检查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依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建筑劳务分包时依法计价与取费,切实保护建筑劳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解决建筑劳务企业重复缴税问题。具体计税及缴税办法按照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劳务队伍管理的通知》(建管字[2004]15号)执行。
六、加快推进建筑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多渠道筹措培训和鉴定资金,要从方便企业、注重实效出发,力求使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有机结合,全面开展建筑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省建设厅计划于2007年8月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各市州有关实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工作情况汇报(包括所辖县的情况),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梳理存在的问题,促进全省建筑劳务企业快速发展。请各市州认真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