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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网络即时监控系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12 信息发布人:admin 本信息已被浏览

关于启动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网络即时监控系统的通知

     
 
吉建安[2011]9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相关规定,我厅开发了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网络即时监控系统,定于今年开工正式启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标

  通过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监理人员、检测人员、监管人员数据库的支持,建立全省公开透明的建筑起重机械数据库,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安拆、使用登记、使用监管、注销规范化,防止质量或安装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在我省建筑市场使用,防止不具备安拆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安拆作业,防止无证人员非法操作,落实各方主体、各个环节责任人。目前采用日常工作与本系统应用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待各方主体逐渐熟悉本系统,将取消相关纸质文件和工作程序,实现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网络化办公及管理。

  二、实施步骤

  (一)3月15日前由省厅完成对全省建筑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3月25日前,各市(州)、县(市、区)建筑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责任人,完成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录入工作。

  (三)3月31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建筑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与建管和质监部门共同完成本地区注册的安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业务培训,并将此工作纳入到各专业企业和从业个人的信用评价体系。

  (四)在开工前,检验检测机构、安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单位内部的本系统软件培训工作。

  (五)力争4月中旬前,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各地要及时将系统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待完善的建议,及时上报省厅。

  三、登陆方式

  (一)登陆链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吉林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二)本单位的系统管理员通过“用户注册系统”为本单位注册用户和为下级单位注册系统管理员。

  (三)注册的用户通过账号和密码登陆“吉林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平台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工作进行动态录入。

  四、用户创建方式

  (一)省级系统管理员为省厅创建用户,为市、州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创建系统管理员。

  (二)市(州)系统管理员为市(州)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创建用户,根据职能划分为所辖县(市、区)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和在本地注册的安拆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创建系统管理员。

  (三)县(市、区)系统管理员为县(市、区)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创建用户,为在本地注册的安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创建系统管理员。

  (四)检验检测机构和安拆单位系统管理员为检验检测机构和安拆单位创建用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系统管理员根据本单位的业务承揽情况为本单位的项目部创建用户。

  五、系统的构成

  本系统分三个大模块:备案登记、使用登记和起重机械监管。起重机械监管分为安拆告知、检测、验收、日常检查、拆卸告知和注销六个环节。

  六、系统的操作

  (一)备案登记

  由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系统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录入,并按要求录入登记人、复核人、审批人。

  (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系统对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录入,并按要求录入登记人、复核人、审批人及本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责任人。

  (三)起重机械监管

  1、安拆告知:由具有安拆资格的安拆单位填写申请信息、项目信息和备案信息,从数据库中调用并确认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按规定复核信息,对安拆单位的安装手续进行审核,依据数据信息实施监管并填写审核人和审核意见。

  2、检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拆单位或使用单位申请检测,检测机构按规定在5日内录入检测结果、检测人、校核人和负责人。

  3、验收:检测合格后,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并录入验收人和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4、日常检查:使用单位每日、监理单位每5日、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每15日、建设单位每月应分别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对建筑起重机械是否在安全条件下运行和检查人进行录入。

  5、拆卸告知:由具有安拆资格的安拆单位填写申请信息、项目信息和备案信息,从数据库中调用并确认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按规定复核信息,对安拆单位的拆卸手续进行审核,依据数据信息实施监管并填写审核人和审核意见。

  6、注销: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拆除后,由安拆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注销,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七、相关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系统的应用,要配备专业的信息管理人员,加大对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系统各方主体掌握本系统的操作,明确各自责任。

  (二)没有通过本系统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在我省施工现场投入使用。

  (三)三月底前,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暂行规定》(吉建管字[2004]6号)的标准,将本单位的资质重新就位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组织专家对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条件重新核准,经核准合格并在省厅门户网站上公示的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必须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具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省厅将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动态监管,采取必要措施以满足行业发展和系统运行。

  (四)本系统各相关主体要确保录入的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坚持“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度,落实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并按系统规定时限录入数据。对录入虚假信息的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对不按要求录入信息的监管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对不按要求录入信息的企业及人员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对不按此规定执行的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将从严惩处,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